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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僅在口頭上“抗議”是不夠的

近年來,日本右翼團體覬覦中國領土釣魚島的行徑變本加厲,繼數(shù)年前在釣魚島興建燈塔,引起軒然大波之后,現(xiàn)在又建“神社”,還要“前往定居”……對這種公然侵占我國領土、破壞中日協(xié)議的挑釁行為,日本官方發(fā)言人竟認為“合法”,這可就不是什么簡單的“民間行為”了。

或許日本右翼分子深知,無論從首先發(fā)現(xiàn)占有還是從國際法上講,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(quán)要求都是站不住腳的,所以他們試圖通過一而再、再而三地登上該島作小動作的行為,來達到“時效取得”的目的。

所謂時效取得,是指一國在足夠長的一段時間內(nèi)對于一塊土地連續(xù)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(quán),而最終取得該土地,即使這塊土地最初是以不正當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,只要經(jīng)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,不被他國所反對或由于外來因素而中斷時效,那么這個國家就取得了對該土地的主權(quán)。

在世界上的幾個島嶼領土爭執(zhí)中,海牙國際法庭曾經(jīng)作出的兩個判例應引起我們的注意。一是1928年該法庭裁決荷蘭和西班牙的“拉帕爾馬島”主權(quán)爭議案,因荷蘭人在該島活動時,西班牙人很少提出有力的抗議,被法庭認定“西班牙默認拉帕爾馬島屬于荷蘭”,而判決西班牙敗訴;二是1933年海牙國際法庭裁決丹麥和挪威關于“格陵蘭東部領土”的主權(quán)爭執(zhí)案,雖然挪威人在格陵蘭東部居住,但“挪威人的活躍程度不及丹麥人”,因此法庭判定丹麥人擁有整個格陵蘭主權(quán)。

盡管時效取得制度在國際法上仍是有爭議的,不少學者認為,非法行為自始就是無效的,不能因為其持續(xù)時間的長久而改變其非法的本質(zhì),而且,時效取得制度也是與現(xiàn)行國際法的非殖民原則相悖的。但是直至今日,“時效取得”仍具有不小的影響力。

以馬爾維納斯群島為例。阿根廷所以要與英國刀兵相見,主要就是為了中斷英國的占領時效。英國在馬島戰(zhàn)爭后,雖然重新控制了該島,但它對該島的占領已經(jīng)在戰(zhàn)爭中中斷過了,時效就要重新開始計算。因此,在短期內(nèi),英國不能依據(jù)“時效取得”來主張對馬島的主權(quán)。

根據(jù)國際法一般原理,所謂“繼續(xù)長期”的時效認定一般為50年或100年。從1972年美國將釣魚島“歸還”給日本開始,迄今已近30年。在此期間,中國政府對釣魚島主權(quán)的宣示,僅僅停留在言詞抗議上,而言詞是不能中斷時效計算的,再過20年,日本方面或許就會說,中國的確享有對釣魚島的先占權(quán),但是日本對該島進行了繼續(xù)長期的實際控制,中國方面沒有用實際行動加以干擾,日本因此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(quán)。

面對釣魚島的如此危局,華東政法學院的翁志欣先生撰文指出,在釣魚島主權(quán)問題上,我們本著善良的愿望提出“擱置爭議,共同開發(fā)”的創(chuàng)造性主張,但是如果這種“擱置”會給對方帶來權(quán)利上的依據(jù),那么則是相當危險的。我們應當考慮適當時機,用實際行動使日本的時效性中斷,使之不能根據(jù)“長期不受干擾”的要素而取得主權(quán),進而挫敗日本右翼分子的企圖。

與此同時,翁志欣先生還提出了“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,充分調(diào)動《開羅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公告》締約國的作用,接受一定范圍的調(diào)停”等用和平的方法來解決釣魚島問題的設想。

總之,不管采取什么方式,我們對釣魚島的主權(quán)不能僅僅停留在口頭的“抗議”和“憤慨”上,而應當有更加主動和智慧的實際行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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