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為美國第十六屆總統(tǒng)的亞伯拉罕?林肯是著名的資產(chǎn)階級民主主義革命家、政治家,在他當選總統(tǒng)之前,是美國著名的大律師。
阿姆斯特朗被法庭指控謀財害命,林肯出庭為被告進行辯護。此案的原告是一位有錢人,他收買一位名叫福爾遜的人作偽證。在法庭上,福爾遜發(fā)誓他親眼看見被告開槍殺人,被告一時有口難辯。
林肯仔細研究全部案卷,調(diào)查了案發(fā)現(xiàn)場,他掌握了大量確鑿的證據(jù)。在法庭上和原告展開辯論。
林肯首先問證人:“你確定開槍殺人的就是阿姆斯特朗嗎?”
“是的,我可以把手放在《圣經(jīng)》上發(fā)誓。”福爾遜答。
“你當時是在草堆后面,而被告是在大樹下,對嗎?’
“是的!
“草堆和大樹之間有30米的距離,你確信沒有看錯人嗎?”
“沒有,我看得非常清楚,因為當時月光很明亮。”
“你敢肯定不是從衣著或身材上確認的嗎?”
“不是,我看見了他的臉,因為那時月光正好照在他的臉上,我看見他臉上充滿殺氣,拿槍的手還在不停地顫抖。”
“那你能說出當時確切的時間嗎?”
“當然可以,因為我回到屋里時,鬧鐘正好響起,時間是深夜11點。”
聽到這里,林肯馬上面對聽眾和法官說:“可敬的法官和各位陪審員,我敢百分之百地說,這名證人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,他一口咬定他在10月18日晚上11點鐘時,在明亮的月光下看清楚被告的臉。請各位想一想,按照天文歷法來計算,10月18日那天應該是上弦月,到了晚上11點時,月亮就不見了,哪里還有明亮的月光?進一步說,假設證人對時間有些模糊,那時月亮還沒有落下,但他所處的位置是在東面,被告人站立的大樹是在西邊,月光也應該從西邊往東邊照射。如果被告臉朝大樹,月光可以照在他的臉上,因此證人看到的不是他的臉而只能看到被告的背影。如果被告面對著證人,月光只能照到被告的后腦,證人又怎么能看到被告被月光照射臉呢?”
林肯話音剛落,全場掌聲雷動,連法官也不禁微微額首稱是。林肯運用了豐富的自然知識和嚴密的邏輯推理,施展說話技巧的高招,揭穿了證人的謊言,終于使被告得以無罪釋放。
大道理:
掌握關(guān)鍵事實,巧妙地運用對方的答話加以反制,是林肯致勝的基本條件,而這種先肯定對方的言論,然后再逐一擊破,以對方的答話作為運用語言技巧的前提,在不知不覺中使前提得到肯定,推理和論點自然會明朗化。